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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关于印发《2012年常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17浏览次数:字号:[ ]

常牧渔〔2012〕5

常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关于印发《2012年常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西湖、西洞庭、桃花源管理区农经局,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农村工作局,涔澹农场畜牧公司、贺家山农场畜牧科:

  为切实做好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12年常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2012年常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21号)和《湖南省强制免疫兽用疫苗和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094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总体要求是,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常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免疫计划见附件14

  (二)分类管理落实强制免疫。各地要根据饲养方式坚持“分类指导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养殖场(大户)自免制度、免疫告知制度和程序化免疫制度,督导规模养殖场户按免疫程序自行开展免疫;完善散养畜禽集中免疫、免疫申报和定期补免(乡免疫周、村免疫日)相结合制度,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当。根据国家和省部署,我市2012年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从210日开始,按照先禽流感、口蹄疫,后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顺序,4月底完成春季集中免疫任务;从9月初开始,按照先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后禽流感、口蹄疫的顺序,10底完成秋季集中免疫任务。

  (三)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执行免疫操作技术规范,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四)规范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等记录,做到四有一相符,即乡镇动物防疫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五)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调拨、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疫苗监管

  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畜牧水产局关于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的有关专门规定,加强疫苗计划、调拨、使用、贮运等环节的监管,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全面收集、分析基层对各个疫苗厂家的疫苗使用效果,督促厂家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对疫苗厂家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和查处。

  五、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的各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各地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进行补免。近期,每个县市区(不含管理区)要选择养殖规模较大和动物防疫条件较好的50个规模养猪场和50个养禽场,按场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养殖品种及常年存栏数量、详细地址(乡、村)等要素上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以备省市监测采样。我局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加强调运动物的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凡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凡调出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查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开展暗访和经常性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五)各地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情况。

  六、其他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它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其免疫方案暂按《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0926号)规定执行。农业部和湖南省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免疫周报表及规养殖场上报联系人:朱琳  7795572  15873697568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主题词:兽医免疫实施方案通知

 常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办公室                                            2012213日印发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5+H9N2 Re-2株)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五、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5+H9N2 Re-2株)。

  六、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操作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七、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我局将组织全省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20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实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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